2011年8月5号11时许,治安支队六大队组织鹿城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对温州市繁新保安用品有限公司(鹿城区飞霞北路107号)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其公司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的肩章、胸徽、号牌、领带、臂章、制式衬衫,非法得利人民币柒佰元。现场查获未售出的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的肩章204条、胸徽71个、号牌217个、领带14条、臂章211个、制式衬衫242件。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温州市繁新保安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处罚,对现场查获的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的肩章204条、胸徽71个、号牌217个、领带14条、臂章211个、制式衬衫242件予以收缴,对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