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保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Wenzhou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WZ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温州市各县(市、区)从事保安工作、热心保安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系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调查研究,相互交流安全防范的经验,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开拓服务范围,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温州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第四党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点为:浙江省温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制定实施行业标准,协调企业内部之间的关系,组织实施保安企业资质认证和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协调行业内部之间关系,规范行业内部保安服务标准,严格行业内部企业行为;
(三)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承担行业的自律管理,配合开展行业监管和评优等工作;
(四)办好本协会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等;
(五)围绕社会安全防范,组织专题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参加全国同类协(学)会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传递、交流国内外安全防范先进科学技术信息;
(六)组织各项业务活动,通过座谈会、报告会、展览会等形式,推广保安业务工作的经验,应用先进安全防范技术,帮助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七)举办培训班(会),培训保安业务骨干,提高保安公司和保安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加强组织联系,密切会员之间的协作;
(九)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十)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保安工作,热心保安事业;
(四) 在保安服务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支持协会工作,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向单位会员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协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六)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学习有关保安业务方面的法律、政策,掌握保安工作的理
论知识和科技知识。
(五)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中,身体健康,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一定的保安及相关行业理论研究能力或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热心于温州保安服务事业和协会建设,愿意为会员服务,能够履行理事职责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理事候选人:
(一) 加入本协会满三年,正常经营,且保安员人数不少于100人的保安服务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二) 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领导、保安监管部门负责人及保安协会相关工作人员;
(三) 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
第十五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 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 本协会向理事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 组织和协调所在单位或联系指导的单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 向理事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资料,介绍会员,举荐人才;
(五) 引导保安企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中愿意为温州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一) 具有浙江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三级及以上且保安员数700人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二) 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负责人及保安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 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当选程序:
(一) 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由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 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本协会向常务理事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 协助本协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及时向本协会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 配合本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本地区会员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协助本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 为温州保安服务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十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的,可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委托代理人参加。连续两年不参加或未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本协会收回其理事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一条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单位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当选为理事的,其所在单位即为理事单位;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单位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为常务理事的,其所在单位即为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二条 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大社会影响力,为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第二十三条 会长单位当选程序:
(一) 由常务理事单位向本协会提交申请;
(二)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长单位负责人享受下列权利:
(一) 根据需要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二) 对协会重大议题和事项享有议事权。
第二十五条 会长单位负责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 履行理事单位的职责;
(三) 为温州保安服务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议本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长是当然临时召集人。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单位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核,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保安工作,并在保安服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对理事候选人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五)制定本协会的活动计划和工作办法;
(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会长办公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
(六) 委托副会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做好本协会相关工作;
(二) 受会长委托,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提交新会员入会草案;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协会可聘请有威望的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为协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有关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修改经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7日温州市保安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