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西部保安论坛”开得很成功,而且根据《条例》的出台,我们及时调整了会议议题,增加了今天下午召开的“学习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昆明座谈会”,这是非常必要的。到云南以后,我已经开了两个座谈会:一个是在昆明市召开的座谈会,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和昆明市保安企业的同志参加了;另一个是在玉溪市召开的座谈会,和玉溪的同志们进行了讨论。这几天,又和成都市、深圳市等保安企业的同志们见了面,了解到了很多情况。今天,46家保安企业的负责人有13个作了发言,这是一个成功的、收获很大的座谈会。中国保安协会要认真整理这些意见和建议,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汇报。
《条例》于明年1月1日施行,时间十分紧迫,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解决。中国保安协会要继续当好公安部的参谋助手,发挥好与保安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条例》学习好、贯彻好。
根据大家的发言,我讲几点意见。
一、目前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第一,公安机关管办分离,所办保安服务公司体制改革的问题也就是有的同志所说的“脱钩”问题;第二,保安服务公司的老总及在公司工作的民警的出路问题;第三,公安机关与所办保安服务公司管办分离后,对保安企业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第四,保安企业如何改革发展的问题。不管是国有保安企业、股份制保安企业,包括民营保安企业都会面临改革发展的问题;第五,保安协会的定位及职能作用问题。不管是中国保安协会还是地方保安协会的现行运作体制都是在公安机关直接领导下来定位的,随着《条例》的贯彻落实,下一步公安机关不再直接管理公司了,协会如何定位、如何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等等。这些问题我们要很好地、认真地进行研究。
二、解决这些问题,要保持“三个稳定”。一是思想要稳定。大家都是保安业内的精英,是公安机关企业管理的精英。要相信国家会解决这些问题,大家是有出路的;二是班子要稳定。班子不稳定,公司就要乱;公司一乱,我们作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的辅警职能就发挥不了。目前大家思想要稳定,特别是公司的一把手。大家都是老公安民警了,要有高风亮节。三是工作和队伍要稳定。我充分相信在座的老总们,包括全国几千家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企业,以及在保安企业工作的7000多名公安民警、保安企业的高层、中层领导干部会正确理解处理好这些问题,继续努力的工作。
三、在目前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四个不能急”。由于目前《条例》的实施办法、配套规定还没有出来,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因此,我个人认为:第一,公安机关管办分离不能急。第二,现有公安机关所办国有保安企业的重新登记注册不能急。第三,公安机关对开办保安服务企业的审批不能急。第四,保安协会换届或新成立保安协会不能急。
四、当前应尽快着手去做的“三项工作”。今天大家的发言对我启发很大。第一,从公安部到各级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机构,组织懂保安工作和保安企业的专门人员来研究现有保安企业改制和保安改革工作。第二,公安部要尽快研究出台《条例》贯彻实施意见和相关的配套规定。第三,像刚才有的同志提出来的,中国保安协会要尽快成立专家委员会,从协会的角度研究保安工作,共商保安企业改革发展大计。
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对中国保安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公布实施为保安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给保安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很多。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协会的工作人员、广大保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以及保安员都要认真学习研究《条例》,充分、全面地认识和理解《条例》对中国保安改革工作及保安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保安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要有全新的、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只站在个人的立场或自己公司的立场上来理解《条例》。我归纳为:(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安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工作中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新形势下的专群结合形式很突出地体现在保安工作上。(二)《条例》的出台给保安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给保安改革提供了机遇。保安工作的改革发展实际上是中国警务体制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保安队伍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一支重要治安社会力量和辅助警察力量。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保安队伍如果不是辅助警察力量,《条例》为什么要规定给保安员配枪、配装备?为什么要统一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为什么要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为什么还要专门立法?所以说保安服务企业不仅仅是一般性的企业,它是一支辅助警察队伍,是提供安全服务的专业力量,不是专门为了盈利的,是要产生社会效益的。只有深刻理解保安工作和保安队伍的定位、性质、职能作用,才能更好的学习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