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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条例(试行)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副标题: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1-03-18    文章编辑:admin ]

 

 

 

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保安员队伍的管理,全面提高保安员队伍的素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保安员考试及《保安员证》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保安员考试和《保安员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公安分(县)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保安员考试通知、审查报考者资格、组织考试、核发《保安员证》。

第二章 考试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保安员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教育知识。

第六条 保安员考试采取机考、卷考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条件和考试报名

第七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各公安分(县)局设置考试报名点。申请参加《保安员证》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本市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各公安分(县)局应当同时组织留取参加考试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数码照片,并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准考证。

留取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数码照片的办法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公安分(县)局应当根据本辖区报考人数情况,合理规范设置考点,精心组织考试,并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备案。

市公安局成立保安员考试中心,负责受理直接向市公安局申领《保安员证》的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条 各公安分(县)局应严格执行考试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考生有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各公安分(县)局通过互联网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保安员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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