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
公通字〔2004〕46号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准确判定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更好地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利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应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采用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同或相似的颜色、款式、图案。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
(一)使用相同标志的;
(二)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
(三)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相同,是指使用了“警察”、“POLICE”、“JINGCHA”、盾牌、警徽标志和“99”式警服所配饰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警号、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
本规则所称相似是指:
1、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在形状、图案与颜色的搭配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2、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情况下,所配戴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图案、颜色、规格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且在2个以上(含2个)部位同时搭配使用,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第五条 有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具体规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有关“99”式警服、警用服饰、警用鞋帽、警服材料产品技术标准为准。
第六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